一、城市低保认定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具体有以下几种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
1、智力残疾贫困户;
2、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扶(抚)养人、赡养人又未享受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或虽有法定扶(抚)养人、.赡养人但无能力尽扶(抚)养、赡养义务的贫困居民;
3、大病重病贫困户;
4、肢体残疾贫困户;
5、重点优抚对象贫困户;
6、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贫的长期贫困户;
7、城市归侨、侨眷、少数民族、信仰宗教群众中符合条件的贫困户;
8、城市留守流动儿童贫困户;
9、虽然家庭人均收入核定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因家庭成员患大病、子女上学等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实际支出大大超出实际收入的;
10、因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并且儿女也是城市低保、低收入人群的贫困家庭。
二、城市低保申请程序
申请城市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家庭成员及赡养、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单;提交相关人员户籍和身份证材料;签署诚信承诺委托书并自愿接受对其户籍、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受申请人委托,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大厅)提交低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不符合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虽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家中的全部款物积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20个月城市低保标准,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家中拥有微型车、出租车、货车、小轿车作为交通运营或自用工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3、有工商营业执照申领登记信息并未注销的;
4、家庭成员中有社保开支,并且家庭成员中无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
5、虽单独居住生活的老年人,但子女身体条件和实际生活水平完全具有赡养能力的;
6、虽单独居住生活的老年人,但有1个或多个子女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常年(多年)在外地工作(或务工),有稳定收入而且其家庭又无较大刚性支出,并且老人无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
7、持有高值收藏或高额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的;
8、家庭成员共有房产高于一套的,并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9、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20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
10、子女择校到高收费学校或到高消费地就读的;
11、故意骗取城市低保待遇而改变婚姻或扶(抚)养关系的;
12、无极特殊原因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大中专在校生和投靠子女养老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除外);
13、虽然家庭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助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助的;
14、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或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5、采取虚报、瞒报家庭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伪造证明材料的;
16、购置豪华空调、高档电脑、养名贵宠物、戴名贵手表和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17、采取规避法律行为等方式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18、经常出入餐饮和娱乐场所消费的;
19、外出务工或举家搬迁返回户口所在地不足半年的;
20、非因维系最基本生活、养老、康复治疗或非因失能(半失能)而投奔子女赡养等,而迁居到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包括到本地城里居住的);
21、其他按法律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