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改判北京法院在超过保质期索赔案中未支持 [复制链接]

1#
北京比较好白癜风专科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bdf/

裁判要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目的看,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弱小、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因此,法律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消费者维权类纠纷案件的裁判理念亦坚持社会本位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在食品安全领域,由于关涉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对于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设置了十倍赔偿的高额惩罚性赔偿机制。

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故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经营者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在法院有多件涉及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消费者,其诉讼知识、举证能力并不弱于经营者,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消费者。为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实质公平,该购买者对所主张的购买食品为过期产品的事实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0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四元桥店,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宜居南路2号楼二、三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某某,女,年10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上诉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四元桥店(以下简称家乐福四元桥店)与被上诉人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家乐福四元桥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娄晓东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家乐福四元桥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娄某某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娄晓东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购物小票和产品不能证明产品的购买方实际为娄晓东。因为小票上的商品条码所有相同的产品是一致的。无法通过产品小票判断小票对应的产品。一审根据小票直接认定娄晓东提供的产品是家乐福四元桥店出售的属于认定事实不当。娄某某在法院存在大量案件,不属于消费者,可能存在职业索赔。家乐福四元桥店已经对于产品生产日期尽到审慎义务,不可能存在过期产品。

娄某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娄某某诉讼请求为:1.要求家乐福四元桥店退还娄晓东货款29.9元;2.要求家乐福四元桥店赔偿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5月28日,娄某某在家乐福四元桥店购买诺兰巧克力饼干,花费29.9元。该商品标注生产日期为年2月8日,保质期至年5月1日。

一审法院认为,娄某某在家乐福四元桥店购买涉案商品,家乐福四元桥店收取货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上述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涉案商品过保质期的问题。法律禁止经营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现娄某某持有的涉案商品及相应的购物小票,足以证明其从家乐福四元桥店购买了过期食品的事实,娄晓东要求退款并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涉案商品已过保质期,家乐福四元桥店应予以收缴销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四元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娄某某货款29.9元;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四元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娄晓东赔偿金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家乐福四元桥店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家乐福四元桥店的的保质期检查表及产品质量保质的制度文件,证明家乐福公司会定期检查其销售产品的保质期,并及时记录,不可能存在娄某某所述销售过期产品的情况。娄晓东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家乐福四元桥店提交的产品质量保质的制度文件及保质期检查表内容记载具有连贯性,且均有检查人员签字和对产品是否过期的记载,故对于家乐福四元桥店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证明目的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认定。

二审中,本院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娄某某与物美超市、家乐福超市、欧尚超市等商家存在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产品的生产日期问题,在该多起案件中娄晓东均以涉案产品保质期存在问题为由主张十倍赔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娄某某在家乐福四元桥店购买的涉案食品是否为过期产品,家乐福四元桥店是否需承担退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对此本院认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目的看,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弱小、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因此,法律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消费者维权类纠纷案件的裁判理念亦坚持社会本位原则和实质公平原则。在食品安全领域,由于关涉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对于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设置了十倍赔偿的高额惩罚性赔偿机制。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故仍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故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经营者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以及举证能力、距离证据远近等因素,消费者提交购物小票即可认定消费者所主张的商品来源于该经营者具有高度可能性。经营者抗辩消费者存在掉包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如经营者提供的证据导致消费者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的,法院可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具体到本案,娄某某提交了购物小票,证明其从家乐福四元桥店购买的涉案食品为过期产品,但娄某某在法院有多件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其诉讼知识、举证能力并不弱于经营者,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消费者。对于普通消费者,提交购物小票法院可推定其购买的商品为经营者所销售。但在本案中,娄某某并不处于弱势地位,为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实质公平,其对所主张的购买食品为过期产品的事实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首先,生产日期是消费者选择是否购买食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而娄晓东曾以所购产品超过保质期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应当已经具备及时识别产品是否超过保质期的经验和能力;消费者在发现产品超过保质期之后,通常的反应是选择放弃购买或当场向销售者要求退换货、赔偿。但娄晓东依然选择购买产品,并主张购买时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与常理不符。其次家乐福四元桥店二审中提供了其商场对产品保质期的管理制度,证明其有对产品进行定期检查生产日期的工作程序且实际实行,该商场不存在销售过期产品的情形。本院认为家乐福四元桥店已就其进行过注意义务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依据娄晓东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本案小票对应的产品购买时即已过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故在家乐福四元桥店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娄晓东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真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娄晓东未提供,故本院对娄晓东主张涉案食品在销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以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为由判决家乐福四元桥店承担退款及十倍赔偿的责任,存在不当。

综上所述,家乐福四元桥店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家乐福四元桥店因销售涉案食品应承担退款及十倍赔偿责任,存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娄某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娄晓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张丽新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沈 力书
  记
  员
   张晓华书
  记
  员
   陈 玥

来源:食品药品安全专业法律服务、尚左、市监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