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出诊的医院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07688745012040704&wfr=spider&for=pc 法官讲堂
来啦来啦~
千呼万唤始出来~
本期《法官课堂》由肇东法院民二庭庭长王立峰
给我们讲讲那些关于破产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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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法院民二庭庭长王立峰
公司(企业)宣布破产不是*府领导或任何组织宣布就可以生效,而是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司或企业破产,才会产生法律效力。近年来,肇东法院办理了肇东市太平糖厂、肇东陶瓷厂、肇东白酒厂、肇东建筑材料厂、肇东亚麻针刺毡厂、肇东美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化工厂、肇东木糖醇厂、肇东电机厂、肇东电线电缆厂、肇东国营砖瓦厂、肇东啤酒厂、肇东宏大齿轮有限责任公司、肇东一品彩印有限责任、肇东华润金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这些破产案件的审理,为肇东市域经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那么那些公司或企业能够申请破产呢?即破产主体问题。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破产法的主体是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同时根据破产法第条规定的其他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不能直接适用新破产法,属破产清算的,可参照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申请破产的公司或企业在具备破产主体的同时必须具备《破产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一、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问题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问题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三、破产案件审理的基本理念、原则
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维护市场主体退出秩序原则。
2、债权人意思自治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公平清偿和集体受偿原则。
4、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原则。
5、与*府统一协调联动原则。
四、破产能力的认定问题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资格,这种资格来源于《企业破产法》的特别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目前,民办学校、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民办学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规定,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由于民办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学校的活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终止不同于企业法人的终止,需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因此,申请人以民办学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审批机关须已经作出终止民办学校的决定,也即审批机关的终止决定,是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的前置程序。民办学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民办学校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除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除。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除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应使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经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除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除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但个人独资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并不免除投资人的清偿责任,因此,破产程序终结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者均是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企业,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均属于企业法人,部分中外合作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时,应使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五、无产可破案件的审理问题
一些破产案件的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给债权人;还有的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甚至连破产案件的诉讼法、管理人的报酬都无法支付。此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为避免债务人借破产逃避债务,人民法院对于表面上无产可破的案件不宜简单地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更不能以无产可破为由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为此,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管理人并督促管理人运营法律手段发现债务人财产、纠正债务人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通过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和无效行为的认定,追收债务人财产,尽可能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等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穷尽所有手段,就所发现和追收财产进行清偿后,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债务人破产程序,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向债务人的出资等主张权利。此外,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破产费用援助保障机制,对包括管理人报酬在内的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结合实际采取鼓励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通过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破产费用、建立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等措施来解决。同时,各地人民法院亦应协调当地*府建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用于破产程序启动费用的垫付、破产管理人报酬支付、垫付职工工资等,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相关费用支持。
六、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院、行*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优先清偿的费用和债务。包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须在法定支出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2条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费用进行了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为:一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二是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现行清偿破产费用。三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时,各类破产费用按照比例清偿。四是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但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时,共益债务按照比例清偿。清偿顺序为:1.优先清偿的费用和债务;2.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3.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
监制
李雪松
编辑
朱泳琦
原标题:《肇东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